览富财经网讯: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欣药业”)股东山东罗欣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达5%时未及时信披并停止卖出股份,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2023年5月24日,罗欣药业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3年5月18日至24日,山东罗欣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罗欣药业股份合计62,250,000股,占罗欣药业总股本的5.72%。交易完成后,山东罗欣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罗欣药业股份比例由31.23%降低至25.51%。山东罗欣控股有限公司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停止卖出罗欣药业股份。
山东罗欣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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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要求:山东罗欣控股有限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以上,或者其后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公告义务。
前述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得计入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及时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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