览富财经网讯: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未识别关联方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情况,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ST浩源于2023年4月6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22年5月至9月,ST浩源分别向关联方新疆盛威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盛威”)、新疆振泽文化创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疆振泽”)采购安全评估、培训及代办特种设备换证等相关服务,共形成关联交易9笔,交易金额合计568.50万元,占ST浩源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91%。ST浩源未将上述公司识别为关联方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ST浩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相关资料图)
深交所要求:ST浩源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二、除本规则第6.3.13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6.3.13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标签: